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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4日 09:14:20     柯城新闻网

金华新闻网7月24日讯 

近日,义乌鲍先生因为与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关于利息起付时间的约定产生文字歧义,导致其近百万元利息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鲍先生于2005年承包了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在缴纳100万元保证金后,因各种原因,该工程未开工建设,双方于2013年7月19日达成退还保证金的协议,并按月利率0.7%计付从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的利息。同时约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无法归还,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之后,因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鲍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返还保证金,并从2005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在庭审中,双方对于“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这句话应当怎么理解产生分歧。鲍先生认为,按合同本意应当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对方公司则认为,根据该协议明确应当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之前的利息应当还是按月利率0.7%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句话中的“后”字应当按“之后”理解,“之后”在《新华字典》中的含义为在某时间以后,故按照用语结构,对合同中的这句话的理解应当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而且,因为该协议书也是由鲍先生单方草拟,对条款的文意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当作出不利于鲍先生的解释。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鲍先生要求该公司从2005年11月16日至2013年8月15日按银行贷款四倍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现该案经二审终审判决已生效。

记者 张黎明 通讯员 王慧

来源:  作者:  编辑: 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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