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扫黑除恶知识,你了解吗? (一)

2019年04月03日 08:41:03  来源:

  编者按: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年。目前,柯城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正如火如荼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攻势如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为让更多干部群众了解扫黑除恶相关知识,进一步打好攻坚战,现刊发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安排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这三年中要坚持边扫边治边建,深入剖析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梳理、发现、堵塞监管漏洞,研究完善制度和机制。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1.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2.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3.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尤其是谋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职务,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一方话语权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纠集组织团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乡霸”“村霸”“地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疗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场所随意殴打群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行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深挖幕后组织者、经营者、操纵者;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尤其是打着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金融借贷平台、典当行等名义,以及“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套路贷”,专门从事高利放贷,采取虚假诉讼、跟踪滋扰、语言威胁、变相拘禁、殴打伤害等手段逼讨债务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民间保安队”或采取“站人头”“摆场面”等威胁恐吓方式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10.境外向境内发展渗透或者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尤其是实施组织跨境赌博、绑架、洗钱、敲诈勒索、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11.盘踞在城中村、郊区或农村中,利用恶势力通过“霸选”“贿选”或使用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等操控选举,腐蚀基层政权,影响基层政权稳定性的黑恶势力;

  12.操控青少年充当打手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或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黑恶势力,深挖幕后操纵者;

  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九、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十一、“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一字之差,充分体现中央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综合治理的信心和决心。

  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将打击黑恶势力提升到党委领导的高度,切实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专项斗争的各方面、全过程和基层各单位,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

  第三,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打击和防范力度,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十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六个重点督导”内容是什么?

  一是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二是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三是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四是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五是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六是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十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涉黑犯罪集团、涉恶类犯罪团伙的具体罪名、各类涉恶犯罪解释?

  (衢公通字〔2018〕53号)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涉黑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团伙。

  (四)各类涉恶犯罪是指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犯罪。

  十四、什么是“恶势力”?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法发〔2018〕1号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十五、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法发〔2018〕1号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十六、什么是“软暴力”?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法发〔2018〕1号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十七、“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十八、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十九、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作者: 编辑: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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