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情况予以追责 我区明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有关问责追责情形

2018年10月09日 22:45:17  来源:

  本报讯当前我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已进入攻坚冲刺阶段,从日常督查情况看,仍有少数单位及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创建工作不够重视,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转变工作作风,助力创建工作向纵深推进,近日,区纪委监委下发通知,对7种问责追责情形予以明确:

  1.在市创建办组织开展的街道、乡镇创文“擂台赛”中,连续被授予3次流动黄旗的;在区创建办组织开展的街道、乡镇创文“擂台赛”中,连续3次排名倒数末两位的;

  2.对市领导、区领导巡查暗访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

  3.被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和区本级“电视问政”“曝光台”等专栏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整改落实不力的;

  4.对市督考办、市创建办和区督考办、区创建办交办、催办、督办仍整改落实不力的;

  5.公职人员阻碍创建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公职人员一年内不礼让斑马线3次及以上的;

  7.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失职渎职的。

  据悉,区督考办、区创建办等单位定期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对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需问责追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或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浙江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衢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履职问责办法(试行)》《衢州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对给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造成被动和负面影响的典型问题,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作者: 编辑:缪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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